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公告中显示: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根据要求,届时需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涉及19部规范的200+强条!今天先为大家带来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条文的变化。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2.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2.0.11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1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对照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强制性条文将被废止。
附条文对比:
广东cq9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模块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功能部件组成,先进的烟雾及温度探测技术、算法技术以及超强抗污染抗干扰能力,联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能有效帮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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